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祥鎮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楊貽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
字第16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8,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