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簡吳鳳嬌
簡純娟
簡麗娟
簡玉娟
簡銀玲
簡榮宏
簡文榮
簡竹吟
簡文偉
林虎
被 告 陳祝佳
黃得成
陳明亮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祝佳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
,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
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經查:㈠
本件原告起訴八項聲明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抵押物,關於附
表二建物部分,並未載明建物於起訴時之價額。㈡原告起訴聲明
第七項所載:「如附表一編號2 土地及建物」之記載是否有誤?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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