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廖美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義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94,982
元(計算式:12,000×44587 ×10962/322350=18,194,982,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1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