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原 告 徐麗真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被 告 徐金土
徐旺枝
徐廣維
上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徐慶賢
上三 被告
訴訟代理人 謝興城
林志宏
被 告 徐步雲
兼上三被告
訴訟代理人 徐月香
被 告
兼 徐廣維
訴訟代理人 徐瑛亭
被 告 易鳳英
上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雲
被 告 謝徐秀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及被告易鳳英本人務必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