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穆冠妤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穆世芳 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桃園縣○○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穆世芳(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街00號)於民國107 年7 月8 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 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 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穆世芳之女,相對人於民國 100 年7 月8 日出境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 准以109 年度亡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前所 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保投保 紀錄、在監在押紀錄、107 年至108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查無失蹤人5 年內有投保勞保之紀錄, 且無在監在押及財產所得資料,另本院查詢其入出境資料, 顯示失蹤人自100 年7 月8 日出境後迄今無再入境之紀錄, 而其戶籍亦因其出境於102 年9 月3 日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 出國外登記,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100 年7 月8 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 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 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女,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 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0 年7 月8 日失蹤,計至107 年7 月 8 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