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67號
抗告人 即
原相對 人 楊雪
相對人 即
原聲請 人 方孟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8 年度家聲字第267 號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