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日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09 萬9,380 元( 計算式:4183.23 ×6,000 =25,0
99,38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