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10號
TYDV,105,重勞訴,10,202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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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告 曾增富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519 號偽造文書 案件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 106 年11月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 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5372 號於 109 年12月2 日判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裁判書、該院 函及調卷確認無誤,循此自堪認本件之先決問題應已確定, 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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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