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8號
TYDV,105,勞訴,8,20210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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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朝清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 

相 對 人 紀佩婷即九山工程行


      紀文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翟哲申 
相 對 人 李建昌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相 對 人 陳祥山陳盈安之承受訴訟人)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相 對 人 蕭紘文 

訴訟代理人 陳漢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蕭紘文應連帶原告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蕭紘文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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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