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張月珠
范淑雲
莊德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05年7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原告欄中「莊育民」記載,應更正為「莊育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