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8號
TYDM,110,重訴,8,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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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騰偉


      林貫世



      曾士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15999 號、第23232 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1562號、第
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鄒騰偉林貫世曾士銘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被告曾士銘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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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