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05號
TYDM,110,聲,705,202104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溫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溫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周溫東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從而,檢察官就受刑人上開罪刑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二、茲審酌受刑人上開罪名均屬酒駕,犯罪類型相同,兼衡其責 任非難重複程度、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 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經諭知 併科之罰金刑,然此與多數罰金刑之情況不同,故本件無就 罰金刑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