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23號
TYDM,110,聲,1223,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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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澄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6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澄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澄宗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 之罪,固於民國110 年1 月23日執行完畢,惟該罪因與附表 編號2 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自仍不得認已執行完畢。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 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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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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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罪 │ 侵入住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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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 │,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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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9 年8月4日 │ 109 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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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桃園地檢109 年度 │ 桃園地檢109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速偵字第4583號 │ 速偵字第44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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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 │ 109 年度 │ 109 年度 │
│ │案 號│ 桃簡字第2316號 │ 壢簡字第1873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9 年9月3日 │ 109 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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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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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109 年度 │ 109 年度 │
│ │案 號│ 桃簡字第2316號 │ 壢簡字第18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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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 │判 決│ 109 年10月15日 │ 109 年1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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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