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94號
TYDM,110,聲,1094,202104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少烽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執聲付
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少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江少烽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後,於106 年7 月9 日移送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00150646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2 年5 月19日,聲請人聲 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