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存仁
被 告 姚傑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案件,已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上 午行準備程序,經被告當庭以言詞及書狀撤回上訴,並於同 日上午10時27分許結束開庭,有該案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錄 音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是上開刑事案件業因被告撤回上訴 而終結,嗣原告於同日上午11時11分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及打印註 記時間足憑,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既於上開刑事程序終結 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 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仍無礙原告依法於請求權 時效期間內另循民事訴訟或其他合法途徑解決,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