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0年度,70號
TYDM,110,壢交簡附民,70,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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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陳欣怡

      馮輝詮

被  告  王泓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 年度壢交簡字第650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欣怡馮輝詮對被告王泓竣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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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