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28號
TYDM,110,單聲沒,128,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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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龍


      吳旭峰


      吳永忠



      黃中川


      徐金殿


      邱金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樸克牌壹副(共壹佰零肆張)、賭資共新臺幣陸仟玖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志龍吳旭峰吳永忠黃中川、徐 金殿、邱金鐘等6 人(下合稱被告6 人,分稱其姓名)因賭 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賭具樸克牌1 副(共104 張)係被告楊志龍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賭資共新臺幣(下同)6,900 元則為 被告6 人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復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6 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8 年度偵字第3255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 之賭具樸克牌1 副(共104 張)係被告楊志龍所有而供其為 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扣案賭資共6,900 元則為被告6 人因犯 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6 人各於警詢中供述明確,並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 片5 張等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對前揭扣案物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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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