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24號
TYDM,110,單聲沒,124,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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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253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美國德州天天樂」簽單13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明貴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美國德州天天樂」簽單 1 張、12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 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復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許明貴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1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 之「美國德州天天樂」簽單共13張,係屬被告所有而供其為 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及證人林清海各於警詢中供述 、證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 可憑,附有前開簽單13張扣案可佐,堪認前開13張簽單確屬 被告所有而供其為賭博犯行所用之物。從而,聲請人對前揭 13張簽單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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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