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300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 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二、本件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以斗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 義進口物品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他字第 5256號)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違禁物,依上開說明 ,聲請人請求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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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重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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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GHB │1 瓶│13.01公克 │卷內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記載左列物│
├──┼────┼──┼─────┤品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新听話水│1 瓶│13.32公克 │無誤。 │
├──┼────┼──┼─────┤ │
│3 │酒醉炸彈│1 瓶│13.18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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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嘜可奈因│1 瓶│14.31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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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棕色瓶 │3 瓶│27.39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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