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傳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貳袋(合計純質淨重34,903.8公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傳達受年籍不詳、綽號「徐先生」之 人委託,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以其個人名義為收件人, 輸入含有「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 ine)之貨物2箱(純質淨重34,903.8公克)至國內。嗣經財 政部關稅署臺北關人員查驗後送驗,檢出含有上開成分,此 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4月6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3420號鑑定 書在卷可稽;而案發後「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業於 108年6月11日公告列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列管乙節,有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6月26日FDA研字第108001801 9 號函、行政院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既上開扣案含「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之貨物2 箱,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4 款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係違禁物,應 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扣案之貨物2 袋經送檢驗結果,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 )成 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4月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而該成分經衛生福利部於108年6月11日 號公告列管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有該署108年6月26日FD A研字第1080018019 號函、行政院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查, 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因 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 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 ,自無庸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