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03號
TYDM,110,單禁沒,203,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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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億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3232
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41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3232 號被告王秉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列管之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 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 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以前揭案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0 年1 月23日屆滿,緩起訴處 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字卷宗無訛,並 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 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 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 附表所示之物,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 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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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 │毒品鑑定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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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白色或透明結│檢出成分甲基安非│臺北榮民總醫院│
│ │晶1 包 │他命(驗前含袋毛│108 年3 月14日│
│ │ │重0.2491公克,因│北榮毒鑑字第C9│
│ │ │鑑驗取用0.0018公│010410號毒品成│
│ │ │克,驗餘總毛重0.│分鑑定書(毒偵│
│ │ │0077 公克) │字卷第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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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