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73號
TYDM,110,交易,173,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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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威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6883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段威家被 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改依通常 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段威家於民國108 年11月 5 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 八德區桃和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當日晚間8 時8 分許, 行經桃和街與桃鶯路口欲左轉駛入桃鶯路時,本應注意轉彎 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 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行左轉彎,適吳泓毅(未據告 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鶯路由南往 北方向直行駛至,疑似超速行駛,見狀煞避不及,2 車發生 碰撞,吳泓毅之機車因而失控衝向對向車道,撞到李淑芳停 放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該機車倒地而壓到 路人陳梅雀之左腳,致陳梅雀受有左腓骨外踝閉鎖性骨折之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 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 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110 年4 月15日具狀撤回



告訴等情,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 可憑(見本院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2475號卷第29至30、61頁 )。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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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