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814號
TPDV,89,除,814,20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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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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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00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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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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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風運通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東門分行 │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陸萬貳仟玖佰玖拾│DM三五一七五七│  │
│ │李復君      │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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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風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