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055號
TYDM,109,訴,1055,202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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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誠


選任辯護人  官振忠律師
       謝文郡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
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沒收欄應增載「快捷郵件五聯單上之偽造『邱文俊』署押壹枚沒收」,附表一編號2 沒收欄應增載「快捷郵件五聯單上之偽造『劉俊傑』署押壹枚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意旨可資參照。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業於理由欄四、㈢詳述快捷郵件五聯 單上「邱文俊」、「劉俊傑」之署押各1 枚為被告蔡志誠所 偽造,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然主文所示之附表 一「沒收」欄內漏未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 判決本旨,是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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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