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88號
TYDM,109,聲,2588,2021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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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88號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粘麗珠


受 刑 人 王偉正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7日109
年度聲字第25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第407 條、第4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粘麗珠不服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 2588號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因未 附具理由,僅記載「理由書另狀補陳」,程式有所欠缺,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抗告理由,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 日由抗告人之同居人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抗告理 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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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