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802號
TYDM,109,易,802,202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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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徐金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   告 王帝鈞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
偵字第1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等被訴涉犯刑法第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審結)。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等毀損債 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 嫌,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民國109 年8 月21日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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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