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09年度,232號
TYDM,109,壢簡附民,232,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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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魏豪志
被   告 張鉞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壢簡字第157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官 呂宜臻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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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