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9年度,2390號
TYDM,109,壢簡,2390,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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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54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達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一)所載。二、訊據被告黃文達於警詢、檢事官詢問時均矢口否認犯行,復 向本院二度具狀否認犯行,辯稱:告訴人之前是伊女友,告 訴人經常酒後失態,甚至爬上男人身上或與男人親吻,伊為 保護告訴人,案發前即與告訴人有過協議,若告訴人又喝醉 酒,就由伊載告訴人回家,否則告訴人不知道會做什麼;告 訴人於案發之109 年4 月30日晚間至109 年5 月1 日凌晨也 是與伊聯絡,伊才會過來載告訴人,伊提出伊與告訴人對話 紀錄為憑;案發時告訴人已喝醉酒,已坐在男性友人大腿上 ,其不勝酒力,走路當然需要人攙扶,若伊拘著告訴人將告 訴人丟進車內,要怎麼騰出手來拿鑰匙與開門,又在車上時 ,是告訴人蓄意破壞伊的車子,且告訴人喝醉後常做出離譜 事使自己受傷,案發時是告訴人不勝酒力站不穩而導致自己 受傷,告訴人將其所受之傷誣陷於伊,乃屬誣告;事發後迄 109 年5 月23日,告訴人酒醉或出遊都還是要求伊載她;告 訴人於109 年5 月1 日至109 年6 月5 日在友人公開群組中 ,散發伊為十惡不赦之人而妨害伊名譽之訊息,又於109 年 5 月23日、109 年5 月25日恐嚇伊,要伊刪除通話內容與照 片,使伊沒有證據,然後再於109 年5 月25日向伊提告;告 訴人於109 年4 月30日21時餘先至路口啤酒屋喝酒,再去世 紀KTV 續攤,告訴人與證人王冠賢二人均喝醉,竟可以記得 當天的事,證人王冠賢說告訴人沒喝酒,明顯與事實不合, 伊亦提出其與證人王冠賢之對話USB ,證明其在地檢署偽證 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在場之人王冠賢於檢事官詢問時證稱:當天我與陳姿 君(即告訴人)及一群朋友在世紀廣場唱歌,我與陳姿君是 普通朋友,黃文達近來包廂都沒有講話,走到陳姿君面前用



雙手強拉的方式把陳姿君要拉出包廂,並說要帶她回家,陳 姿君有說不要跟他回家,當時陳姿君沒有喝醉,他在包廂喝 的是彭大海,她是在唱歌前在之前的居酒屋喝1 杯酒,一杯 酒也沒喝完,黃文達拉扯陳姿君出包廂,後來黃文達公主 抱方式把陳姿君抱起來就出電梯,我們場的人認為他這樣不 安全,就要我跟陳姿君一同回家再回世紀KTV ,所以就變成 黃文達抱著陳姿君,我跟在他們2 人旁邊,但一下到1 樓, 黃文達就直接把陳姿君丟到車子後座,我跟黃文達說我與陳 姿君是朋友,我有義務陪陳姿君回家,黃文答說不關我的事 叫我不要上車,但我還是上車,一樣坐在後座;陳姿君有表 示不願意與黃文達離開,她跟黃文達說不用你陪我回家,之 後我朋友會帶我回家;(上車後)黃文達車開得很快,陳姿 君不願意跟黃文達離開,她跟黃文達講她要下車,但黃文達 不停車,我在後座安撫陳姿君,陳姿君一直想要在車程中離 開該車,我怕她危險所以拉住她,後黃文達將車開到A21 捷 運站路口時把車停在路邊,陳姿君打開車門往中豐北路反方 向跑,當時黃文達追她把她抱起來重摔,還有打她三巴掌, 後來黃文達又直接把陳姿君重摔到副駕駛座,陳姿君的腳還 整個抬起來,頭去撞到前擋,黃文達又打了她二巴掌並叫陳 姿君清醒點,陳姿君為了保護自己,她的腳就往前踢,她的 高跟鞋踢到黃文達的車子,但我沒有看到她的腳有踢到黃文 達,後來黃文達又把她的包包直接丟在地上,我發現情況不 對,我就下車跟黃文達說不要再動手,黃文達叫我離開,不 然連我都有事,後來我拿手機報警,一直到警察到之前陳姿 君仍一直想要離開,所以我就站陳姿君在面前;陳姿君沒有 酒醉,她在車上也沒有因酒醉大鬧,她只是在車上說要離開 ,但黃文達不讓她駕車、不讓她離開;警察在場,我們要離 開時,黃文達還不讓我們走,我請警察幫我們叫計程車,黃 文達還說那是我老婆,我跟警察說黃文達與陳姿君不是夫妻 關係,後來黃文達還跟蹤我們回世紀廣場等語明確。 ㈡經本院依職權依序勘驗被告提出之錄音檔案「⑴新錄音.m4a 」檔;⑵「新錄音2.m4a 」檔,即其與證人王冠賢之電話錄 音,勘驗結果如附件二,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由此勘驗固 可知,被告與證人王冠賢(即錄音中之「王子」)二人談論 告訴人(即錄音中之「魔魔」)及被告之多位友人、被告前 妻、被告女性友人欣怡相互間之事,然證人王冠賢並未提及 其向檢事官所作證詞乃屬虛偽之事,證人王冠賢且稱「我跟 她(告訴人)說…妳(告訴人)跟阿魁(被告)的事,你們 有必要走到法院嗎,但是妳一直跟哥(證人王冠賢)講說, 他打我,哥也有看到啊」可見證人王冠賢在私下與被告通聯



時,仍堅持其確有看見案發時被告打告訴人即施加強暴不法 腕力之事。再證人王冠賢雖在通聯中亦稱「她(告訴人)踢 完之後,還把你折那個(照後鏡)」然此係涉及告訴人對於 被告車輛之動作究屬毀損或係防衛己自由權利時之正當防衛 動作(此部分已據檢察官詳具理由而不起訴處分在案),與 被告是否有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無關。至被告與證人王冠 賢談及告訴人平日酒後遭其他男人輕薄或酒後有無發生關係 云云,凡此均與本案案情無關,甚至在對談間,證人王冠賢 談及案發日告訴人先至路口居酒屋時,即已有喝酒情事,被 告至世紀KTV 包廂時,告訴人坐在別的男人身上,被告的動 作是在保護告訴人等語,亦與被告以不法腕力強迫告訴人離 開世紀KTV 無關,至被告強使告訴人離開世紀KTV ,原意在 保護告訴人乙節,僅係被告行為動機,此雖可為量刑因子加 以審酌,然初與其行為是否不法無涉。復由被告與證人王冠 賢間之通聯對話可知,證人王冠賢雖認識告訴人在先,然其 與被告、告訴人間顯然均甚為熟稔,證人王冠賢無偏袒告訴 人而偽證之虞。是以,被告辯稱證人王冠賢於檢事官詢問時 之上開證詞係屬偽證,無從憑採。
㈢本院再依職權勘驗警方蒐證光碟片中世紀KTV 前之路口監視 器檔案,勘驗結果以「①被告左手抓著背包,右手抓著告訴 人左手臂自電扶梯下至一樓之騎樓,本來在一樓騎樓前方之 四名男子圍著在聊天,此時轉頭看向被告與告訴人之方向。 如勘驗照片1 。②告訴人左手用力甩開被告牽著的右手,被 告要去牽告訴人,然告訴人揮舞左手拒絕。如勘驗照片2 。 ③此時證人王冠賢在旁阻擋被告去牽告訴人。如勘驗照片3 。④被告仍去抓住告訴人右手,然告訴人使力並以半蹲姿勢 抗拒。如勘驗照片4 。⑤告訴人續往下蹲得更低以抗拒被告 ,被告則以右手用力抓告訴人右手腕,將告訴人往上拉。如 勘驗照片5 。⑥被告續用力拉告訴人右手腕,欲將告訴人拉 起。如勘驗照片6 。⑦告訴人極力抗拒,再用力將其身體往 地上坐。如勘驗照片7 。⑧在告訴人極力抗拒下,其完全跌 坐在地。如勘驗照片8 。⑨被告將左手所持背包背起,欲抱 起坐在地上之告訴人。如勘驗照片9 。⑩被告抱起告訴人。 如勘驗照片10。⑪被告將告訴人抱起後,往鏡頭左邊走出鏡 頭。如勘驗照片11。⑫證人王冠賢亦快步往鏡頭左邊跟去。 如勘驗照片12。」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由是可證,告訴人 不願與被告共同離去世紀KTV ,而被告在告訴人已一再表示 抗拒並以實際行動抗拒之情形下,仍以不法強暴腕力將告訴 人抱起並離去之事實,即使被告之初心係保護已然喝酒之告 訴人,仍不能阻卻違法,亦可見證人王冠賢之上開證述與事



實相符,無在檢事官詢問時故意偽證之情形。復以,被告固 辯稱案發前即與告訴人有過協議,若告訴人又喝醉酒,就由 伊載告訴人回家,否則告訴人不知道會做什麼,且案發前是 告訴人與伊聯繫,伊才前去載告訴人云云,然告訴人既於案 發時已堅決且明確表其拒與被告離去,則被告自不得藉其之 前與告訴人間有何等協議,或案發前告訴人曾與被告有何聯 繫,而對告訴人施加不法腕力,強使告訴人離去。末以,被 告於告訴人抗拒離去時,用力抓住告訴人之右手腕,強將在 地上之告訴人拉起,此與告訴人所提診斷證明書上所載之右 側腕部挫傷瘀腫之傷勢顯然相符,告訴人顯然並無造假做作 。
㈣綜上,被告以不法腕力強使告訴人離開世紀KTV 之事證明確 ,其所犯強制罪之事證明確,被告猶聲請本院開庭陳述意見 ,然被告既已經詳細具狀答辯,並經本院一一審核其所提供 之所有證據,而仍認本件事證已明,自核無開庭審理之必要 ,被告上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三、審酌被告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之程度、被告行為手段、被告 雖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然依上開所述,被告行為動機係為保 護已然飲酒之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478號
被 告 黃文達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街000號5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達與陳姿君前為男女朋友,黃文達竟基於強制之犯意, 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凌晨0 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00 號之世紀KTV ,違反陳姿君意願,將陳姿君強拉出 上址KT V包廂,不顧陳姿君表示不願與其離去,仍將其抱上 車載離該處,嗣於同日凌晨1 時30分許,車輛駛至桃園市○ ○區○○○路0 段00號之A21 環北捷運站,黃文達見陳姿君 開啟車門欲離去,旋再將其抱上車,並將之摔在副駕駛座, 復徒手掌摑其數巴掌,陳姿君數度欲起身反抗,又遭黃文達 推回座位,不讓其離去,以前開強暴方式妨害陳姿君自由行 動之權利,並致陳姿君過程中受有右側腕部挫傷瘀腫、雙側 大腿多處挫傷瘀腫、雙側小腿多處挫傷瘀腫等傷害。二、案經陳姿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黃文達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將告訴人陳姿君抱離上開 KTV 包廂,並將其帶上車後駕車離去,告訴人有表示拒絕, 並曾要跳車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與告訴 人交往期間有說好,如果告訴人喝醉,伊就會把其帶走,當 時告訴人朋友也在場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 人陳姿君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歷歷,復經目擊證人王冠賢於 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現場監視器光碟1 片、監視器翻拍照 片2 紙、被告車輛照片2 紙及桃園醫院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 1 紙存卷可參,足徵告訴人之指訴非虛,是被告上開所辯, 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文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三、至告訴人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另有徒手攻擊其臉部及脖子, 並於將其強拉上車載離過程中致其受傷,認被告另涉有刑法 傷害罪嫌。惟按以強暴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時,若無傷 害之故意,而於實施強暴行為之過程中,致被害人受有傷害 ,乃實施強暴之當然結果,固不另論傷害罪,最高法院94年 度台上字第4781號、93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被告在車上徒手攻擊其臉部、頸部,



此部分固經證人王冠賢證述綦詳,惟據告訴人提出之前開診 斷證明書所示,並未見其臉部、頸部受有傷害,尚難逕認告 訴人有因此受傷;另經告訴人於偵查中自陳:診斷書上載傷 勢是被告將伊整個人丟進車內,伊反抗被告又推伊所造成, 來回好幾次等語,是告訴人所受上開傷害,應係被告為妨害 告訴人行使權利之過程中,對之施以強暴行為所致,非另基 於傷害之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傷害之 犯行,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亦因 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子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
一、勘驗標的:被告提出之錄音檔案「⑴新錄音.m4a」檔;⑵「 新錄音2.m4a 」檔。
二、勘驗標的:
⑴新錄音.m4a檔:
王冠賢:你那個也是在文璋(音譯)哥那裡買的喔?還是什麼 ?
被告:哪一個?
王冠賢:這一個啊!那個,聚寶盆
被告:這一個?




王冠賢:對啊!
被告:這個我朋友工廠買的啊!那個工廠買的比較便宜。 王冠賢:就我跟你講,她(即告訴人)現在已經那個…但是… 被告:但是怎樣?
王冠賢:她已就是說她現在不想惹了,不想再有什麼。 被告:誰?
王冠賢:就魔魔(即告訴人)啊!
被告:嗯。
王冠賢:她說她現在不想再有什麼,反正就是到法院就對了。 被告:對啊!
王冠賢:法院就讓法院。
被告:對啊!對啊!
王冠賢:法院那個喔~我跟你講,就像交通事件一樣啦!他會 說你們那個。
被告:這個我知道啦。
王冠賢:這些都是小事。
被告:嗯,對啊。
王冠賢:你們私底下講一講和解,就OK了,因為就像那天我幫 阿奇(音譯),匯錢,跟別人跟他匯錢的時候,會去 給東哥(音譯)的時候,東哥(音譯)也講一句話。 被告:嘿。
王冠賢:我說,我就跟東哥講說他們的事,就讓他們自己好好 處理。他(東哥)說「怎麼可以不幫勒~我黃文東( 音譯)有事」,他說「我黃文東有事,你王子會不會 幫?」,我說「會啊,群組的人只要有什麼事,我能 做到的我一定幫」,然後結果他(東哥)就說「怎麼 可以不幫」,然後我就說「因為他們都面臨,可能魔 魔比較小孩子氣,她不會說把事情從大變小,小變無 」。
被告:我覺得吼,你想想,我們不能用一般小朋友的心態去講 她(即告訴人),因為我覺得她已經…。
王冠賢:我也勸過她(即告訴人)。
被告:因為這個模式她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王冠賢:但是她始終沒有跟我講,她始終跟我講的是怎樣你知 道嗎?
被告:怎樣?
王冠賢:她始終跟我講的是,說她跟阿正(音譯)那個時候也 都是和平分手,然後我就不知道,我上次聽你講說。 被告:他也告過她前男友啊!也有拿到錢嘛~
王冠賢:那她又不缺錢的人,




被告:那你覺得…。
王冠賢:沒有我跟你講,我覺得大家給他的…你先聽王子哥講 。
被告:嗯嗯嗯。
王冠賢:大家給她的定義是說,她家是那麼有錢的,然後什麼 的,但是有錢歸有錢啊,但是錢,妳一個小朋友不出 來賺錢,不出來有一份好好的工作,那妳手邊怎麼會 有錢?妳要伸手牌跟父母要錢的時候。
被告:她就是這樣子才有錢啊~
王冠賢:你伸手牌跟父母要錢的時候。
被告:等一下,燙的杯子。
王冠賢:然後父母。
被告:等等等一下,燙的杯子。
王冠賢:我知道燙杯子啦!然後我說妳伸手牌跟父母要錢的時 候,父母也是說妳這禮拜怎麼用這麼多錢。
被告:應該是這樣子講啦!我一開始認識她我不知道她喝酒會 ,就是這樣子常常走鐘,走很大餒。
王冠賢:我知道,那天在欣怡(音譯)那邊。
被告:也是摔東西嘛~也是大吵大鬧嘛~
王冠賢:沒有那房東,你知道…。
被告:報警嗎?
王冠賢:沒有,欣怡(音譯)那家店,他接下來是在那邊欸! 被告:對,我知道他有跟我講啊。
王冠賢:但是他那邊現在二樓會有問題,但是他們家有政商關 係來講,我有叫他們說你去拜託一下盧明哲,不然就 王子去跟我老闆講,他跟盧明哲他們也不錯,因為我 老闆是呂于里(音譯)。
被告:嗯,我知道。
王冠賢:然後就問了市長他們,然後結果他(欣怡)就說因為 當初他們那一排,經國派出所。
被告:嗯,對面。
王冠賢:不是在經國派出所。
被告:我知道啊!
王冠賢:…是以前的燒臘店。
被告:我知道啊!
王冠賢:但是那一排你要建二樓的時候,是算違建。 被告:嗯。
王冠賢:但是如果你要聲請,你要先聲請房屋稅,或者就是蓋 兩三千塊的防震,你就可以蓋到二樓,因為他沒有, 他先蓋到二樓,他先叫寶寶(音譯)幫他。




被告:我知道啊~是他處理的啊!可以喝。
王冠賢:是叫寶寶幫他處理,寶寶也跟他(欣怡)講說,你樓 上要蓋,蓋上去土的,你就是要蓋磚瓦,你必須要合 法,不然你蓋上去一定有問題。他說沒關係啦!你照 我的意思去蓋啦!然後又補樑補什麼的!
被告:我知道。
王冠賢:然後,後來我就因為這件事情去那邊,沒想到去那邊 之後,遇到Jeff跟魔魔,在欣怡那邊。
被告:我跟你講…(被王冠賢打斷)。
王冠賢:原本也還好好的,然後欣怡就約,欣怡就說欸王子你 也來,然後後來,我們要走了喔,我們差不多要讓他 們走了的時候,那個誰,欣怡就說小美(音譯)要來 ,所以她(告訴人)那天就跟小美哭你知道嗎? 被告:我知道啊!
王冠賢:然後,小美就變臉色,那時候小美被她搞到說「魔魔 妳給我回去喔!我不是來聽妳在那邊」,因為魔魔就 只要聽到,就是一直在那邊。
被告:我知道啦~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吼~她不是這麼一個單純 的一個女生啦!你聽的懂嗎?
王冠賢:你所謂的單純是?
被告:她跟我在一起的時候大家都知道嘛~你知道她怎麼跟 Jeff說嗎?
王冠賢:我不知道。
被告:她說我只是給他機會還沒有真的在一起,你知道嗎? 王冠賢:那個我不知道。
被告:對啊!所以為什麼Jeff會這麼接近她,為什麼每次出去 基本上。
王冠賢:但是Jeff的條件其實跟你一樣,但是…(遭被告打斷 )。
被告:那不管嘛~
王冠賢:他(Jeff)沒有你那麼,他唯獨他一個條件,他不喝 酒,但是你喝酒下去,你也不會像魔魔這樣。
被告:不是,那我的意思是說那不管嘛~現在就是說魔魔來說 啦!不像說我們一般外面的小女生啦!其實她城府蠻深 的啦!你聽的懂意思嗎?
王冠賢:你什麼星座的?
被告:我巨蟹座啊!
王冠賢巨蟹座是一個顧家愛家的,但是魔魔,依照她,她個 性是天蠍的,天蠍是愛恨分明,當她不愛一個人的時 候,她會徹底的想要離開,而且她會天馬行空,也許



不會說,人家說一個銅板拍不響,你不要去,就像她 說你前妻會弄她。
被告:我跟你講前妻那個我真的沒辦法。
王冠賢:但是她主要不要去回應,不要去怎樣~ 被告:對啊!我上次就有跟她講。
王冠賢:人家也不會啊!
被告:因為是她加我女兒的Line,那女兒當然就是會向媽媽那 邊嘛~
王冠賢:因為跟媽媽比較好。
被告:那我的意思是說妳不要回人家嘛~她傳給妳,妳就不要 看就好了嘛~
王冠賢:對啊!妳就不要看啊!
被告:而且她是睡我家,對不對!妳睡我家,妳能…(被王冠 賢打斷)
王冠賢:妳還那個,妳睡人家家,人家前妻,畢竟你們有小孩 子的羈絆,但是前妻也是說畢竟你是她深愛過的男人 ,她會想說,站在你前妻的立場,可能她會想說,她 不認識魔魔那個人,她不知道會來那個。
被告:這個不是我…(遭王冠賢打斷)
王冠賢:我覺得那可能扯太遠了。
被告:我覺得這個還好,我這樣講啦!王子,今天我睡在你旁 邊,那前妻已經是,就是已經離開我這邊了,那妳不相 信我妳要相信,對不對?
王冠賢:魔魔有時候會用她自己的頭腦去做事。 被告:而且,我這樣講…(遭王冠賢打斷)。
王冠賢:我就跟她說「好啊」,有一次我也不是試探她,她就 說「哥,你相信我」,我說「好好好」,我就跟她說 「我跟妳分析的事,妳又不聽,妳又要貿然行動,妳 現在吃悶虧了」,但是不是你們感情的事,我說「妳 自己吃悶虧了,妳現在才來問我要怎麼辦,那別人講 妳又不聽,就像哥當初跟妳講的時候,妳跟阿魁(音 譯)的事,你們有必要走到法院嗎?但是妳一直跟哥 講說,他(被告)打我,哥也有看到啊」,但是王子 哥的人,但是我真的不知道,她(即告訴人)有踹你 ,那時候我在車上,因為~(遭被告打斷)。
被告:狂踹阿!
王冠賢:因為我還看到一個動作,我原本想給她揍下去你知道 嗎?
被告:嗯嗯。
王冠賢:她踢完之後,還把你折那個。




被告:對啊!
王冠賢:對,然後我原本是說,甚至連我的手機她都要摔喔! 被告:對啊!所以我才趕快把包包拿到後座,為什麼,因為她 之前都會摔包包,摔手機,所以我怕我們開車,她到時 候把包包摔出去,那就慘了。
王冠賢:她後面有一次那個門,玉鐲子也傷了自己。 被告:她自己玉鐲子都摔破掉了啊。
王冠賢:那個我沒去,她不知道是跟…(聽不清楚名字)去, 她自己講給我聽的,我就覺得說,我覺得她不是發了 瘋,我覺得她是喝酒下去…(遭被告打斷)。
被告:她就是喝酒下去,沒辦法控制自己。
王冠賢:她也許是要保護她自己。
被告:沒有!沒有!我們也不會跟她講,因為他每次都這樣子 ,愛喝酒,我們上次去烤肉,跟柚子(音譯)他們去烤 肉也是,場地很大喔,喝酒醉,開始跑來跑去你知道嗎 ?
王冠賢:欸,妳這樣有時候人家會不爽好不好,柚子有時候是 說,他是把她認為他妹妹,但是她如果今天在那邊, 給人家烤肉盤給他翻掉,在家裡給他弄喔!人家也會 ,第一次啦,我找你來啦!第二次我就敬而遠之了, 慢慢的就是說欸?妳要來,好好好可以,妳喝一杯, 或是妳不要喝酒,就可以來,她沒喝酒都OK,但是。 被告:對啊!一喝酒下去,我跟你講,那時候,我在柚子的家 也是,我說妳少喝一點,少喝一點,她每次都回我「啊 !我不會醉啦!」怎樣怎樣,然後開始喔~
王冠賢:然後我也唸她,我那時候不是帶她到那個,我也唸她 ,我不是那時候有打給你,我不是說我們在包廂? 被告:哪一個時候?
王冠賢:就是那時候不是在那個,不是在包廂,奇哥(音譯) 不是先打給你?
被告:喔~
王冠賢:然後,奇哥好像,因為奇哥好像跟阿憲(音譯)他們 叫他們進去,他(奇哥)就說那你打給王子,然後你 就打給我嘛~然後我就打給你,然後你就問我說在哪 裡,我說我跟我朋友在唱歌,你說在哪裡,魔魔有沒 有在那邊,我就說我在世紀,有沒有,我是不是跟你 講這樣,然後你也跟我講,魔魔那天,你都很放心, 她那天,她跟劉小真(音譯)去看電影,你都很放心 嘛~去路口,她也答應你說不要喝酒,但是她進路口 第一件事情就沒答應了,第二件事情就是你去的時候



,那天我不是跟你講,你絕對不是因為她喝酒的關係 ,你是看到她坐在別的男生身上。
被告:她就已經醉了嘛~
王冠賢:那你的動作是在保護她。
被告:當然保護她啊!
王冠賢:但是,我是覺得當時…(遭被告打斷) 被告:不是,我覺得是這樣講啦!她是我女朋友。 王冠賢:我知道。
被告:胖吉(音譯)知不知道?知道嘛~你知不知道?知道嘛 ~劉小真(音譯)知不知道?
王冠賢:知道啊!
被告:憲宗(音譯)知不知道?
王冠賢:憲宗也知道啊!
被告:那我能講什麼?趕快走人啊!丟臉啊!太丟臉了啦!趕 快好,走了。
王冠賢:嗯。
被告:對啊!趕快回家,你知道為什麼她只要在家裡,她很怕 她媽,很怕她爸,所以她在家她就不敢發酒瘋。她只要 沒進家門,喔~我跟你講,每次送到她家裡,都盧了很 久很久很久才要回家,所以我說我真的很受不了了啦! 你懂嗎?
王冠賢:所以阿奇(音譯)有兩三次都叫我坐計程車,我三次 裡都計程車你知道嗎?我先把自己灌醉還比較快。然 後,計程車她就,我說「妹…」…(遭被告打斷) 被告:錢很貴好不好?那樣去,再回來,再去,要多少錢! 王冠賢:不是~我跟她講說「妹,我喝醉,妳等一下顧我,妳 不要在喝了,不然我們兩個,奇哥交代的要先送妳回 家,我沒辦法送妳回家,妳不要怪哥喔!我是不會落 跑,但是我可能醉醒看到都沒人我就會自己回去了。 」,然後那時候阿奇就說,阿奇就把我扶上計程車後 面,然後魔魔就坐前面,魔魔就叫計程車從後面去, 有三次送到她那邊,我回來的時候計程車把我叫醒, 然後跟我說來1,200,我就拿1,200,拿給他。 被告:魔魔怎麼回家你不知道?
王冠賢:魔魔怎麼回家我知道啊!
被告:喔喔。
王冠賢:我已經到我家了,我想說怎麼做那麼遠,然後魔魔跟 我說「哥,我要回去嘍。」,她就進去了。
被告:對啊!然後她還有一個壞習慣我覺得很不好。 王冠賢:嗯。




被告:她就很喜歡跟男生,約男生出去,出去就是吃吃喝喝, 然後都男生出錢。
王冠賢:但是我覺得張佩貞(音譯)不應該回那種話你知道嗎 ?
被告:張佩貞張佩貞是誰?
王冠賢:你有跟張佩貞講什麼嗎?
被告:沒有啊,張佩貞是誰?
王冠賢:不然她怎麼會在群組上面會回那個。
被告:張佩貞是誰?
王冠賢:他不是有回群組的那個?
被告:我不曉得欸。
王冠賢:因為我馬上Line給阿奇你知道嗎?我說「阿奇,不需 要這樣」,而且不需要這樣。
被告:我不曉得欸,我跟張佩貞是認識還不錯啦,可是我沒有 跟她講欸,因為我覺得這種東西,那麼丟臉,跟人家講 幹嘛?
王冠賢:我們就和平分手就好了。
被告:我跟你講,她(告訴人)每個人都講,連我這邊的朋友 都講,連我這邊房仲的朋友她都講。
王冠賢:我是,因為我是群組,但是我是覺得啦,哥送你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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