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9年度,8號
TYDM,109,交重附民,8,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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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樂洋紅

      徐平 


      徐仕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許舜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共危險案件(起訴書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97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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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