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馨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股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2 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3 瑞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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