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8號
SCDV,110,重訴,68,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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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顥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峯
被 告 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 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參 萬玖仟壹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 16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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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顥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