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0年度,3號
SCDV,110,輔宣,3,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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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輔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洪振中




代 理 人 鄭三川律師(法扶律師)
關 係 人 洪建德


洪振家


劉坤妹


洪振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洪振中(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洪建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三、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及關係人洪建德劉坤妹之陳述 、戶籍資料、聲請人之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鑑定報告 書、聲請人同意關係人洪建德擔任監護人之錄音錄影資料在 卷可參。足以認定受輔助宣告人洪振中因精神障礙,致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 不足,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洪振中為 輔助宣告,並認選定洪振中之父親洪建德為輔助人,符合受 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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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