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林展億
被 告 林進吉
宋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 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