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38號
SCDV,110,補,338,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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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吳陳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竹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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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