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26號
SCDV,110,補,326,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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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宜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新朋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
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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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