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苗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參仟貳佰
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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