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王雅慧
被 告 張晏鐘
陳宗德
陳勇舜
黃昫哲
黃羽翔
李烽標
白金蓮
林哲宇
鄭名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晏鐘、陳宗德、陳勇舜、黃昫哲、黃羽翔、李
烽標、白金蓮、林哲宇、鄭名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壹仟捌佰
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