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0年度,45號
SCDV,110,竹調,45,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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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嵩泰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20規定繳納裁判費或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月26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9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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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