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10年度,188號
SCDV,110,竹簡調,188,202104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東雅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錫賢
相 對 人 陳虹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又確認之訴,本質上無由當事人以調解之方式代 之之餘地。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事項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屬確認之訴部 分,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1/1頁


參考資料
東雅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