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0年度,234號
SCDV,110,竹小,234,202104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小字第23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鄭明輝
被 告 曾祖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