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司簡聲字,110年度,6號
SCDV,110,竹司簡聲,6,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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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司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松妹
相 對 人 林王勝
楊志明
陳碧雪
江吳愛雪
郭梨玲
沈明味
溫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業經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2號及109年度簡上字第68號民事 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其中第二審 訴訟費用係由相對人繳納並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複丈費 5,8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6,8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800元。 【計算式:1,000+5,800=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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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