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1號
SCDV,110,消債清,11,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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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姵雯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 價值試算表。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9年9月至110年2月之薪資單,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 終獎金為多少?
七、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說明前置協商毀諾原因、達成協商之還款方案,並提出前 置協商之協議書及毀諾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 礙手冊等)。
九、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 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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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