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賴敬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怡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於
聲請狀載明聲請事項,亦未載明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載明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訴之聲明,暨指出相對應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與原因事實,提出完足
之聲請狀並檢附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本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