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760號
TPDV,89,除,760,20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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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永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純純
  訴訟代理人 鍾一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二二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六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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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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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利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  │  未     載  │壹拾陸萬陸仟肆佰│QC0一五六六六│  │
│ │公司 吳純純   │行        │           │           │貳拾捌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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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