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永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純純
訴訟代理人 鍾一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二二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六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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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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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利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 │ 未 載 │壹拾陸萬陸仟肆佰│QC0一五六六六│ │
│ │公司 吳純純 │行 │ │ │貳拾捌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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