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52號
SCDV,110,司催,52,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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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徐雅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聲請公示 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股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 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3月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股票發行公司所出具之 股票掛失函正本,惟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依上說明,其聲 請即屬無從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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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