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參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
然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
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100%)。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
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
96年6月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52,327元未
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
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
款本息。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