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73號
SCDV,110,司促,1573,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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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號
債 權 人 東方新都六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淇嘉

債 務 人 潘春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3,075元,及其中新台幣31,5
00元,自民國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請求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算之利息,惟各
期管理費於該日均尚未屆期,聲請人尚無從自該日即起算請
求利息,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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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