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5號
SCDV,110,勞執,15,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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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曾和

相 對 人 索驥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零叁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 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9 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 ,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勞方與資方確認之應得資遣 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203元,詎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 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 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197,203元乙節,業據其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110年3月29日竹縣 勞資字第110030192號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於 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陳稱:相對人因尚有應收帳款之款項收 款期間未定,且已著手進行公司清算、結束營業之作業程序 ,為免拖遲償付勞工之應得費用,願配合進行工資墊償相關 作業,嗣兩造即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勞方與資方確 認應得資遣費金額197,203元之約定,並由相對人在勞資爭 議調解書上簽名在案,而上開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 之函文並已通知予相對人,則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 其給付義務,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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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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