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869號
SCDV,110,促,869,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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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8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宗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零壹元整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王宗暉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
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95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
人138,367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
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9,90
1元自95年6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
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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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