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連品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9,661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390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